一.总则
第一条 化学危险品,系指国家标准《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》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、压缩气体、易燃液体、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、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。
第二条 凡购买、储存、使用、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。
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,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。
二.危险品的采购
第四条 实验室根据任务提出申购危险物品计划,经实各验室负责人亲自拟定数量,报主管院长批准,严格按危险物品申购计划采购。
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此项工作,并指定专人采购。
第六条 采购进来的危险物品,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,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,妥善保管,防止丢失发生事故。
三. 危险物品的保管
第七条 易燃、易爆物品保管
1、易燃、易爆物品存放地点严禁烟火,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。
2、易燃、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。经常检查,防止因变质、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。
3、在搬运时,要轻拿轻放,防止震动、撞击、重压、倾倒和摩擦。
4、遇水易发生爆炸、燃烧的化学物品,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、漏水的地点,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,要存放在阴凉地点。
第八条 剧毒药品的保管
1、剧毒药品范围按国家规定办理。剧毒药品贮存,要设有专柜。
2、剧毒药品的保管,应有专人管理。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,要及时登记,并追踪使用过程。
3、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,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,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。
4、剧毒药品,必须分门别类保管,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。
5、剧毒药品柜内,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账。
6、剧毒药品的瓶签要有鲜明、醒目的标志,防止搞混,发生事故。
第九条 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,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。
第十条 危险物品要加强保管,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时,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,并同时报校保卫处。
第十一条 有关领导,每学期末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。
四.危险物品的使用
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领取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,要严格手续制度,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,并在领取凭证签收,不准疏忽大意。
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用,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,不准过多领取。
第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剧毒物品时,必须由二人以上在场,并按规定填入使用登记簙。若有剩余必须由实验教师负责上交,用过的容器、器皿、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,严禁乱扔乱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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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3月